第一場 中國大陸法治建設
主持人: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主講人:黃宗良(北京大學世界社會主義研究所所長)
李步雲(中國社科院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題:民主執政是社會主義基本的政治原則(黃宗良)
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李步雲)
第二場 中國大陸立法改革
主持人:王振寰(政治大學中山所講座教授)
主講人:許崇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淳翔(中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趙建民(政治大學中山所教授兼所長)
主題:中國立法體制的發展(許崇德)
中國大陸立法聽證制度的發展(張淳翔)(趙建民)
活動名稱:中國大陸憲政與法制學術研討會時間:2006年1月6日(五)08時50分~16時40分
地點:國立政治大學綜合院館1樓270113演講廳
主辦單位: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政治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蘇聯共產黨是怎樣喪失這個優勢從而喪失了執政地位的?從政治上說,就是由於削弱甚至踐踏社會主義民主,因而脫離了群眾乃至於把群眾推到執政者的對立面,最終被廣大民眾所拋棄。由於民主被削弱和破壞,執政階層本身也是極其狹隘的,甚至是一個人執政,個人專權。蘇聯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最後是在戈巴契夫一類人手裏丟失的。他們從"左"的極端走向"右"的極端,自動取消了憲法中規定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使共產黨最後失 去了改革舊體制,實行模式轉換的機會。如果要問,是誰把前蘇聯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搞丟了?那麼可以說,是蘇共的官僚特權階層,而這個階層的形成是由於民主遭 到削弱和破壞的結果。前蘇聯模式的政治體制的最重要特徵,與其說是權力過度集中,不如說是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集中與分散,集中與民主都是相對的;就我們這樣特殊的東方國家而 言,權力相對集中是必要的。但是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則不可避免要產生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政治經驗。1999年3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人民日報約筆者撰稿並發表了[依法治國的里程碑]一文。在此文中,我提出了法治國家的10條標準,原則與要求。(1)法制完備: (一)十屆全國人大提出的本屆立法規劃為67件(包括制定與修改)尚未包括新聞法,出版 法,結社法等重要法律在內。這些法律同政治體制改革關係十分密切,因而難度很大。 (二)在立法中如何避免部門保護主義傾向,如何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許可權劃分與利益 平衡,也是重要課題。(2)主權在民: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進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準,如立法中的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程度; 司法中律師的作用以及檢務公開,審判公開,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等等。(3)人權保障: 當今及今後一個時期裏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提高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的生活水準;建立與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減少死刑;取消勞動教養制度;進一步完善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提 高各級選舉的自由度;制定新聞,出版,結社,資訊公開等法律;儘快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4)權力制衡: 當前建立權力制約體系仍然需要全面加強。其中,建立以違憲審查為主要內容的憲法監督制度 刻不容緩。這是中國憲法制度一大缺失,是未來提高憲法權威,監督政府權力的關鍵所在。(5)法律平等: 大陸現在執法與司法中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是現在訴訟當事 人難以享有平等權利保護的關鍵所在。(6)法律至上: 當前克服權大於法的現象需要運用政治法律的多種手段方可解決。現在如何對各級國家機關, 執政黨各級組織的"一把手"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力度,已經引起各方面的重視。(7)依法行政: 2003年,國務院做出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決定,內容全面,並爭取十年內實 現這一目標。現在的關鍵是要下大力氣才能實現決定所提出的具體目標。(8)司法獨立: 其中,修改現行憲法第126條是很必要的。因為"干涉"是個貶義詞。"行政機閞"不能干 涉,執政黨的各級組織,各級人大也不能"干涉"。為了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恢復以前曾經有 過的"大區"法院的建制,可能是重要措施之一。(9)程式正當: 中國大陸現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已提上議事日程,通過法學家們的研討, 促進決策部門將它們修改好,程式正當原則有望得到進一步落實。(10)黨要守法: 黨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這是在中國建設社會主 義法治國家的關鍵一環。執政黨的政治優勢應當建立在群眾擁護上。執政黨是國家的一部分 。執政黨是在國家機構之內掌握領導權,而不是在國家機構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開國家機構 實施領導。黨的政策是黨的主張,國家法律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如果能夠依照這 些原則與方針,制定與落實改革執政方式的各種具體措施,真正做到"黨要守法"是全完可 能的。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召開。20日,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22條並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根據憲法第31條第19項,授權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可適時地制定部分性質的法律,即單行法規。1959年4月29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適時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法律還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權,可以"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1982年,憲法第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行國家立法權。"的規定,除全國人大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也是立法機關。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必要時,對於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在同有關的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列,頒佈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1997年后,中國又出現另一種新的情況,即國家立法與特別行政區立法同時存在的現象。最近中國大陸似乎興起一股[聽證熱]。統計至2004年年底,中國大陸共有2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舉行了38次的立法聽證會,2005年9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首次的立法聽證會,針對甫經過一審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所規定的1500元起徵點匯集意見。和其他國家相較,中國大陸目前嘗試的立法聽證會,相當程度地參考美國國會的聽證會制度,雖然議員與政黨的功能不盡相同。人大常委會所舉行的立法聽證相當程 度地仰工作機構的幕僚人員,其專業性值得肯定,但代議功能的發揮卻頗令人質疑。但聽證會畢竟提供不同意見的辯論場域,比較公民討論的登報匯集意見的方式, 僅止於表達而無討論的實質,進展不可謂不大。至於台灣立法院舉行的公聽會,多為委員個人的一種問政或服務行為,其定位及功能與其他國家之聽證會定位與功能相去甚遠:(一)應邀備詢的專家學者隨意性大,不符合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原則。(二)進行過程多僅由學者專家或社會人士針對主題陳述個人意見,甚少進一步的詢問與溝通。(三)公聽會結束後,僅將紀錄刊登於公報供委員自行參考,主持人並未進行意見評故或提出審查報 告,使其效果在正式程序中並不顯著。在功能不彰的狀況下,許多立法委員寧可舉辦個人記者會或參加 call-in 節目,而不願採用公聽會的管道。至於立法委員個人或問政團體主辦之公聽會,通常也邀請政府官員,學者專家,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參與,但實際上只是一種座談會,所得資料並無拘束力。引用自國立政治大學 中國大陸憲政與法制學術研討會書面資料。
星期六, 4月 28, 2007
星期日, 4月 22, 2007
汪精衛叛國「艷電」
汪精衛叛國「艷電」
1938年12月29日 汪精衛 重慶中央黨部,蔣總統,暨中央執監委員諸同志均鑒: 今年4月, 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說明此次抗戰之原因,曰:「自塘沽協定以來,吾人所以忍辱負重與日本周旋,無非欲停止軍事行動,採用和平方法,先謀北方各省之保全,再進而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權及行政之完整為最低限度。在經濟上以互惠平等為合作原則。」 自去歲7月蘆溝橋事變突發, 中國認為此種希望不能實現,始迫而出於抗戰。頃讀日本政府本月22日關於調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針的闡明: 第一點,為善鄰友好。 並鄭重聲明日本對於中國無領土之要求,無賠償軍費之要求,日本不但尊重中國之主權,且將仿明治維新前例,以允許內地營業之自由為條件,交還租界,廢除治外法權,俾中國能完成其獨立。 日本政府既有此鄭重聲明,則吾人依於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戰以來淪陷各地亦可收復,而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則吾人遵照宣言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實為應有之決心與步驟。 第二點,為共同防共。 前此數年,日本政府屢曾提議,吾人顧慮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國之軍事及內政。 今日本政府既已闡明,當以日德意防共協定之精神締結中日防共協定,則此種顧慮,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產國際之擾亂與陰謀,對蘇邦交不生影響。中國共產黨人既聲明願為三民主義之實現而奮鬥,則應即徹底拋棄其組織及宣傳,並取消其邊區政府及軍隊之特殊組織,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制度。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一切違背此最高原則之組織與宣傳,吾人必自動的積極的加以制裁,以盡其維護中華民國之責任。 第三點,為經濟提攜。 此亦數年以來,日本政府屢曾提議者,吾人以政治糾紛尚未解決,則經濟提攜無從說起。今者日本政府既已鄭重闡明尊重中國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並闡明非欲在中國實行經濟上之獨佔,亦非欲要求中國限制第三國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則,以謀經濟提攜之實現,則對此主張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並應本此原則,以商訂各種具體方案。 以上三點,兆銘經熟慮之後,以為國民政府應即以此為根據,與日本政府交換誠意,以期恢復和平。 日本政府11月3日之聲明,已改變1月16日聲明之態度,如國民政府根據以上三點,為和平之談判,則交涉之途徑已開。 中國抗戰之目的,在求國家之生存獨立,抗戰年餘,創巨痛深,倘猶能以合於正義之和平而結束戰事,則國家之生存獨立可保,即抗戰之目的已達。 以上三點,為和平之原則,至其條例,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適當。其尤要者,日本軍隊全部由中國撤去,必須普遍而迅速,所謂在防共協定期間內,在特定地點允許駐兵,至多以內蒙附近之地點為限,此為中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所關,必須如此,中國始能努力於戰後之休養,努力於現代國家之建設。 中日兩國壤地相接,善鄰友好有其自然與必要,歷年以來,所以背道而馳,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瞭其責任。今後中國固應以善鄰友好為教育方針,日本尤應令其國民放棄其侵華侮華之傳統思想,而在教育上確立親華之方針,以奠定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此為吾人對於東亞幸福應有之努力。同時吾人對於太平之安寧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須與關係各國一致努力,以維持增進其友誼及共同利益也。 謹引提議,伏祈採納! 汪兆銘,艷。 (《中國近代對外關係史資料選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1938年12月29日 汪精衛 重慶中央黨部,蔣總統,暨中央執監委員諸同志均鑒: 今年4月, 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說明此次抗戰之原因,曰:「自塘沽協定以來,吾人所以忍辱負重與日本周旋,無非欲停止軍事行動,採用和平方法,先謀北方各省之保全,再進而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權及行政之完整為最低限度。在經濟上以互惠平等為合作原則。」 自去歲7月蘆溝橋事變突發, 中國認為此種希望不能實現,始迫而出於抗戰。頃讀日本政府本月22日關於調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針的闡明: 第一點,為善鄰友好。 並鄭重聲明日本對於中國無領土之要求,無賠償軍費之要求,日本不但尊重中國之主權,且將仿明治維新前例,以允許內地營業之自由為條件,交還租界,廢除治外法權,俾中國能完成其獨立。 日本政府既有此鄭重聲明,則吾人依於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戰以來淪陷各地亦可收復,而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則吾人遵照宣言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實為應有之決心與步驟。 第二點,為共同防共。 前此數年,日本政府屢曾提議,吾人顧慮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國之軍事及內政。 今日本政府既已闡明,當以日德意防共協定之精神締結中日防共協定,則此種顧慮,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產國際之擾亂與陰謀,對蘇邦交不生影響。中國共產黨人既聲明願為三民主義之實現而奮鬥,則應即徹底拋棄其組織及宣傳,並取消其邊區政府及軍隊之特殊組織,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制度。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一切違背此最高原則之組織與宣傳,吾人必自動的積極的加以制裁,以盡其維護中華民國之責任。 第三點,為經濟提攜。 此亦數年以來,日本政府屢曾提議者,吾人以政治糾紛尚未解決,則經濟提攜無從說起。今者日本政府既已鄭重闡明尊重中國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並闡明非欲在中國實行經濟上之獨佔,亦非欲要求中國限制第三國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則,以謀經濟提攜之實現,則對此主張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並應本此原則,以商訂各種具體方案。 以上三點,兆銘經熟慮之後,以為國民政府應即以此為根據,與日本政府交換誠意,以期恢復和平。 日本政府11月3日之聲明,已改變1月16日聲明之態度,如國民政府根據以上三點,為和平之談判,則交涉之途徑已開。 中國抗戰之目的,在求國家之生存獨立,抗戰年餘,創巨痛深,倘猶能以合於正義之和平而結束戰事,則國家之生存獨立可保,即抗戰之目的已達。 以上三點,為和平之原則,至其條例,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適當。其尤要者,日本軍隊全部由中國撤去,必須普遍而迅速,所謂在防共協定期間內,在特定地點允許駐兵,至多以內蒙附近之地點為限,此為中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所關,必須如此,中國始能努力於戰後之休養,努力於現代國家之建設。 中日兩國壤地相接,善鄰友好有其自然與必要,歷年以來,所以背道而馳,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瞭其責任。今後中國固應以善鄰友好為教育方針,日本尤應令其國民放棄其侵華侮華之傳統思想,而在教育上確立親華之方針,以奠定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此為吾人對於東亞幸福應有之努力。同時吾人對於太平之安寧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須與關係各國一致努力,以維持增進其友誼及共同利益也。 謹引提議,伏祈採納! 汪兆銘,艷。 (《中國近代對外關係史資料選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星期日, 4月 08, 2007
星期六, 4月 0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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