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3月 04, 2008

第一週參考筆記

民主 vs 民本 vs 民粹
(多數統治) (開明專制) (populism)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西元前五世紀時,古代希臘半島雅典(Athens)實施直接民主制度,其主要特點有三:1.小國寡民,採行城邦之治(city-state)。2.設置公民大會,用抽籤方式決定議員與官吏(政治領袖)。3.藉奴隸從事勞務為公民服務,奴隸與婦女不得參政。

西元前五世紀,羅馬政治制度的發採取形式的民主,實際上有時則實行貴族或寡頭政治。

三權分立的初步建立(行政權---執政官,立法權---元老院,司法權---護民官與監察官)與制衡觀念的提出。

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對事)
間接民主------代議政治

西元一六二八年國會提出「權利請願書」(Pelition of Right),規定非經國會同意,英王不得向人民攤派捐款、宣佈戒嚴及駐兵民房,亦不得以政治問題拘捕與處罰人民。

英國於一六七九年通過「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 Act),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後,於次年通過「權利法典」(Bill of Rights),規定英王不能微稅募兵,議員在國會中有言論、行動之自由,人民有請願之權等。

英國於一八三二年通過改革法案,人民選舉權的增加,擴大國會中政治代表的基礎。一八三八年的憲章運動(Chartist Movement),人民立法要求調整選區,這使得國會受到選民的控制。爾後,於一八六七年與一八八四年又通過兩次革新方案,放寬選舉資格,建立平等的選舉區制,英國至此才建立真正民主的議會制度。
 
一七七六年獨立戰爭成功,建立其自由民主的樂土。美國各州於一七八一年同意建立「邦聯」,並於一七八七年制定憲法,成立「聯邦」,實行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三權分立的成文憲法,體現自由民主政治的具體落實。
 
法國於一七八九年發生大革命,其中人權宣言的發表:「人生而永續具有自由平等的權利。社會榮譽只能以公共利益為基礎。所有政治組合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天賦而不可侵犯的人權;此等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